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
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,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、公开更正, 没收广告费用, 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 情节严重的, 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。构成犯罪的,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
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,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、公开更正, 没收广告费用,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
的,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,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
的,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 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: